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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定,被害人袁某在陪同徐某等5人饮酒期间,等因饮酒过量多次呕吐,饮酒后将意识模糊的袁某带往酒店,趁袁某酒后昏睡无力反抗之机,5名被告人先后强行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5名被告人欲以千元了解此事未果,并失口否认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企图在酒店外购买同品牌的避孕套逃避侦查。
被告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时,袁某是清醒和自愿的,而且经过测定,袁某体内无酒精成份,之后袁某更是提出按所谓的杭州的‘行情’索要2万元,该钱的性质应属于嫖资。值得关注的是,判决书中袁某的陈述显示,案发后袁某能回忆起案发时的诸多细节,并两次报警,第一次报警后未告知110具体位置,向徐某等5名当事人说出:“就是一共要2万,因为杭州都是这个行情,三千、五千的。”此后双方未协商好,袁某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在酒店将徐某等5人抓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袁某没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让各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可以接受“出台”行为,而且有偿陪酒的行为并非等同于“出台”行为,袁某事后提出的2万元的行为不影响对本案中各被告人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