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如何看待轮奸未遂行为

但是,认为“一般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只强调主观故意”,这中说法显然值得商榷。根据因果共犯论,无论是正犯还是狭义的共犯,对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根据均在于与结果具有心理或者物理的因果性,绝不仅仅因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共同故意杀人也是如此,若行为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既不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也不具有物理的因果性,绝不可能让其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就强奸共犯而言,即便行为人没有实际实施奸淫行为,如仅参与了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帮忙按住被害人的手脚),而与奸淫结果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诱发、强化了强奸犯意而与奸淫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同样应对被害人遭受的奸淫结果承担责任。

而且,按照否定说来认定,“不仅会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也会导致刑罚适用效果的不合理。例如,对于帮助别人实施强奸的,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帮助犯也是既遂;而在共同轮奸的情况下,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轮奸行为的犯罪却构成未遂,显然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取更为严厉惩罚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因此,轮奸未遂并不等于强奸未遂,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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