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要宫刑 揭秘古人对通奸的惩罚

依据法律解释,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行为,其主要的特征有二:一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二是其中并无欺诈、胁迫之因素存在。

“通奸”除罪化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实属一大进步,意味着法律从道德领域退出,同时也是对个人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等权力的尊重。新中国以来,我国虽然规定了几种特殊的“通奸”有罪情形,但并无“通奸”除罪化一说。

可是,我国毕竟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对待通奸的态度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化,有罪轻与罪重之别,也有实现从有罪到不是罪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古代”的我国历朝历代中,“通奸”都是犯罪,只是彼时通奸被称作为“和奸”。

据考证,“通奸”有罪的说法最早见诸于我国春秋时期《尚书》一书。彼时的规定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宫刑。”这意味着,通奸者会被处以宫刑。何谓宫刑,这里就无需赘言了。

秦朝

秦王朝以法家理论立国,对待“通奸”更为严苛。《史记o始皇本纪》中记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可见,通奸者往往会沦落到“人人得而诛之”的下场,发现通奸者,可以动用私刑,当场诛之。

汉唐元

汉朝以儒家思想立基,在认为“通奸”有罪的同时,却惩罚形式上有了杀头和相对和缓的“宫刑”之别。唐朝素以开放被国内引以为豪,其时国人在对待“通奸”的问题上也相对开放。唐律规定:“诸奸者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一两年的处罚相比杀头和宫刑来说,显然已经轻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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