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官办 通奸男女重刑难逃

女子不能捉奸丈夫

在明清两代的通奸罪判例中,充满了男权因素,永远只有“奸妇”如何如何,而没有妻子对丈夫的捉奸。即使要捉,也只有对方丈夫才有这个权力,男权在这里拥有绝对优势,因为自宋以降几个朝代,女性都被剥夺了诉讼权利。

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通奸罪的处理并不多,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数统计,乾隆年间,各省区每年上报朝廷批决的婚姻类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这800件中,因通奸引发的约为250-530件。

通奸裁决,民间鼓励私刑

明朝有本书讲述了一则故事:一个叫林雄的兵士夜里去城墙上值夜,他的老婆赵氏就乘机跟情夫李逢春通奸。没想到半夜里突然有门敲门,原来天太冷,林雄怕老婆受冻偷跑回家来,赵氏就将李逢春藏在床下。天亮后林雄起来恐妻脚冷,就取来火笼给妻暖脚,可赵氏不领情,反而嫌他啰嗦。

林雄一走,赵氏对李逢春却又关心不得了。李逢春心想:“此妇不是好人!论才貌我不如雄,论温存我不如雄,其夫待之何等爱惜,此妇待夫毫无情意。我亦不过如此,他烦这样奉承。”像这种无情泼妇留着有什么用,出于义愤,他居然用刀将赵氏杀死了。

这种小说化的语境中,对于“淫妇”的痛恨达到了顶点,奸夫代替丈夫行使了私刑的权力,当然结局是大团圆的,对奸夫网开一面。

每年最少250件案子透露出的信息是,大多数的案件没有被提交到官府。一方面这和古代宗法制乡村自治村息讼的传统,另一面,宗法制下许多乡村对通奸采取了非常残酷的私刑处罚。在南方,有着“沉潭”,“浸猪笼”的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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