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导航
“法律之所以将二人以上轮奸列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这种行为完全无视被害人的自由与尊严,无视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其对被害人身心的强制和伤害、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破坏远比普通强奸更为严重,因此,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反复研究类似案件后,承办人员认为,邵某、卜某轮奸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邵某、卜某二人事先经详细预谋,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轮奸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采用暴力手段,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对同一被害人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更深重,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增大,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对其从重处罚。”
2012年11月13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决定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改判:再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被告人被判十年
2014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案开庭审理。2014年1月17日,再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邵某、卜某的行为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应予纠正。最终,该案改判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最大程度保障了刑事申诉人的救济权利,实实在在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承办此案的负责人说。